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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故未到庭 法院应按撤诉处理

更新时间:2017-12-20    来源:   
案情
 
   原告熊秀诉称:我与被告宋浩自由恋爱认识,2008年6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生有一子宋卓羲,现在由于被告不顾家庭,对孩子不管不问,又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并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判决位于龙树镇集镇的门面房归孩子宋卓所有;判决位于鲁甸人工湖的房产归被告所有,并由被告在判决之日起两个月内归还熊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判决雪佛兰克鲁兹轿车归原告所有;判决被告与李星华合伙开办的榨油厂归被告所有。
 
   审理
 
   法院受理后,依法给了原告熊秀被告宋浩相应的举证期限,并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是到开庭时,原告没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申请延期开庭,法院遂按原告撤诉处理。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原告未到庭也未提供未到庭的理由,且被告也没有提起反诉,因此,法院裁定原告撤回起诉。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赵全能)
(编辑:李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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