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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更新时间:2017-12-20    来源:   
摘要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而附生效条件的的合同则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约定条件,条件成就是合同生效,否则合同就不生效。
 
   日前,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罗明与被告温芳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7年3月9日原告罗明与被告温芳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在当年8月购买了新车后,再把自己的二手吉利车以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并由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定金10000元给被告,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则应承担1200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5月10日按期支付给被告定金10000元。后由于被告温芳生意出现问题,到8月没能够买到新车,无法履行与原告罗明所签订的合同,并于9月5日返还了原告所交定金10000元。2014年2月罗明太以温芳违反合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温芳因未履行合同承担12000元违约金。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以被告2013年8月购买新车为要件,但被告8月并未购买到新车,且未购买新车并非系被告刻意为之,该条件的不成就也非被告不正当阻止。应当视为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也即是说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未生效。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罗明的诉讼请求。
 
   分析
 
   法院之所以做出上述判决,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以被告8月买到新车为生效条件,但事实上被告8月并未购买到新车,且该条件未成就并非被告不正当阻止。双方的合同也即是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了。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赵全能)
(编辑:李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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