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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信用卡取钱归己有 构成诈骗罪获刑又罚款

更新时间:2016-09-27    来源:法制报   

拾得他人遗忘信用卡,是积极寻找失主归还信用卡,还是趁机发一笔“横财”?近日,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或许会给你带来一些启示。

 

    意外拾得信用卡,取走失主一万四

 

    2015年6月的一天,韩某、陈某到道真县某银行的ATM机办理业务,意外发现在自动取款机内留有一张信用卡,二人经过操作查询该卡内还有余额14000余元,便商量更改了该卡的密码。次日,韩某、陈某分十次在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出拾得的信用卡内现金共14000余元据为己有。信用卡持有人王某发现遗失信用卡后立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韩某、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韩、陈二人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并将赃款退换被害人王某。

 

    信用卡诈骗,双双获刑十个月

 

    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金额1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韩某、陈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所骗财物已退还给被害人,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道真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不仅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日常生活中,若拾得他人遗失的银行卡,应积极寻找失主,或是直接交给银行,切勿临时起意,心生贪念,自认为天降“横财”,殊不知却已触犯了我国法律,让自己身陷犯罪的“泥沼”。(杨蕾)

(编辑:刘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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