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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员违法群主“同罪”的警示意义

更新时间:2016-06-09    来源:人民公安报   
    日前,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实施违法犯罪的微信群成员和群主都被依法判处了刑罚。这一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6月5日《中国青年报》)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很多人没有想到在微信群这种相对封闭、人数也有限的网络空间,“犯事”的后果也会如此严重;另一方面更没想到微信群的群员违法,群主也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处罚。对于法院这样的判决,当然也不乏质疑的声音。

对此,当事法院明确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也是依法判决。而这起案件,显然给全国的网友,尤其是QQ群、微信群等社交软件群体的成员和群主敲响了警钟。随着各种社交软件的盛行,很多网友一夜之间拥有了一个新的身份:群主。在诸如微信群这样的网络组织中,群主的权利还是很大的,不但可以拉其他人进群,同时还可以把一些人踢出群。尤其是一些拥有大量群员的主题类微信群,作为群主还可以通过组织线下活动,或者是和各路商家合作获得现实利益。
 
有权利就有义务。广大群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了自己应该承担的管理义务。实际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群主有责任明确群里发布信息的规则,让群内所有成员知晓和遵守规则;有责任对群内成员的言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等。而一旦群主在建群、运用群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时,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就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势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该案件中群主和发布淫秽信息的群员一同被判处刑罚的原因所在。

对全国的网友来说,这起案件既有警示意义,也有标本意义。案件的宣判意味着,各种网络社交群非但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作为群主等管理人员,在约束好自己行为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其他群成员的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对群成员发布各类信息、交流各种资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否则,就可能像案件中的这名群主一样,因为群成员违法而导致自己也触犯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追责。
(编辑:刘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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