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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率先通过地方立法将司法鉴定纳入法律援助

更新时间:2013-03-22    来源:   
法制网讯 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李春雨 记者日前从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获悉,该市从2010年9月1日开始,在全国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司法鉴定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截至目前已为180多名困难群众提供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实现了应援尽援的目标。

据了解,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1月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但受时代局限,当时并未将司法鉴定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这种状况越来越不适应。

“主要表现在,一些受援对象如果出现人身损害等情形诉诸法律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们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然而,少则五六百元多则三五千元的鉴定费用让很多人望而却步,结果,因拿不到主要证据而不得不终止诉讼,有的甚至不得不放弃维权。”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吴萍说。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人,厦门市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6月29日下发150号文件,将司法鉴定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规定凡由本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又无力缴纳鉴定费用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援助,援助资金纳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预算。

当年8月,从贵州来厦门务工的陈某成为第一个受到司法鉴定援助的对象。她在上班时不慎摔倒腰部受伤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却因交不起500多元的司法鉴定费用而面临窘境。后来经人指点,她的丈夫找到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顺利办理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从而为依法维权扫清了障碍。

经过4年多的实践,各界人士在感受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巨大作用的同时,也越来越觉得,仅仅依靠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已远远不够,因此,相关部门已开始考虑提高立法层级,在更高站位上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提供支撑。

厦门市司法局局长吕参军告诉记者,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司法鉴定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在全国尚属首例。不仅如此,该条例还明确将全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列为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为完整、全面实施法律援助奠定了基础,从而有效地实现了应援尽援。
(编辑: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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