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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通过非法代孕生下龙凤胎 监护权问题成争议

更新时间:2016-06-20    来源:   

王某胜诉后与代理律师相拥而泣。

上海女子王蕾(化名)自身患有不孕疾病,与男子刘浩(化名)结婚后,非常希望抚养与刘浩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夫妻两人采取了非法代孕手段,刘浩提供精子,一名女子提供卵子,另一名女子负责代孕,并生下一对龙凤胎。然而代孕得子却为王蕾日后的生活埋下了“地雷”。


2014年刘浩去世,王蕾与刘浩父母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刘浩父母发现王蕾与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便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孩子的监护权。案件焦点集中在刘浩与孩子是何种关系,以及刘浩父母是否应取得监护权。一审法院判定刘浩父母取得监护权,王蕾不服上诉,近日上海一中院做出二审判决,决定撤销一审判决,王蕾获得监护权。


事件


丈夫去世引发“争娃官司”


2007年4月,刘浩与王蕾结为夫妻,两人均系再婚,刘浩已有子女,而王蕾还未有生育。婚后,王蕾告知丈夫刘浩,自己患有不孕疾病,无法生育,但自己希望抚养与刘浩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两人经过商量,决定用代孕的方式获得子女,刘浩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名女性的卵子,并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2011年2月,一对龙凤胎出生,两个孩子出生后便一直跟随刘浩、王蕾夫妇生活。王蕾通过非法手段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生父母分别为刘浩、王蕾,并据此办理户籍申报。由于提供卵子和生育者并非同一人,两个孩子实际上拥有了三名母亲,即提供卵子的“基因母亲”,代孕的“孕育母亲”,以及王蕾这个“抚养母亲”。


夫妻两人的平静生活并没有持续多久,2014年2月,丈夫刘浩因病去世,刘浩的父母即两个孩子的祖父母与王蕾就遗产问题发生分歧,双方先后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此时孩子的祖父母发现,卵子并非王蕾提供,孩子与王蕾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此后,孩子的祖父母和王蕾先后撤销了继承诉讼,祖父母向上海闽行区法院提起监护权诉讼,他们认为,王蕾和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祖父母应该取得孩子的监护权。


去年7月,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祖父母获得孩子的监护权。王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


没有血缘关系算不算母亲


此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是王蕾与两个孩子究竟是何种关系。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DNA分析,母亲王蕾与两个孩子没有血缘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王蕾如果是孩子的养母或者继母,也具备监护权。王蕾则认为,采用代孕方法生育子女,系夫妻双方同意,孩子出生后亦由两人实际抚养,孩子实际上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如果法律不能认定这一点,基于孩子出生之日起由夫妻共同抚养的事实,应认定王蕾与孩子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孩子的祖父母认为,代孕方式生育违反国家规定,王蕾无法成为孩子的养母和继母。因此在刘浩去世且孩子生母不明的情况下,祖父母应该作为法定监护人抚养孩子。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该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但规定受孕方式为合法的人工授精,孕母必须为妻子本人。而本案中夫妻双方使用了非法的代孕方式,因此孩子并非是婚生子女,合法的收养关系也不能成立,对于王蕾的诉求法院不予认定。


焦点


监护权问题成为争议关键


事情并没有因为一审宣判而结束,此案的另一争议点为监护权问题。王蕾认为,本案重点并非是她和孩子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而是祖父母对孩子是否享有监护权。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本身又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担任监护人。而祖父母多次提到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未来会把孩子委托给在美国的女儿抚养。这说明祖父母两人自身没有监护能力,不能取得监护权。


王蕾提出,法院判决应该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王蕾有正当工作,收入可以保障孩子的生活,孩子从出生起就和王蕾一起生活。王蕾虽与孩子无血缘关系,但已经抚养孩子4年,而祖父母未曾抚养孩子。从感情上来说,王蕾抚养孩子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


王蕾表示,本案源于双方的遗产纠纷,在目前孩子的“基因母亲”和“孕育母亲”不明的情况下,如果祖父母侵犯孩子权益,将无人监督。而如果孩子由王蕾抚养监护,即使有侵犯权益行为,祖父母可以进行监督。王蕾还同意将孩子继承的财产冻结,待孩子18岁之后交付给孩子,也同意祖父母探望孩子。


判决


二审认定“继母子”关系


今年6月17日,上海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对于生母的认定,遵循“分娩者为母”的原则,只要是合法的人工授精,孕育者应为母亲,而非提供卵子者,但目前法律缺乏对非法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两名孩子的亲生母亲应该被认定为代孕者即“孕育母亲”,由于丈夫刘浩和“孕育母亲”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两个孩子为非婚生子女。由于代孕违法,王蕾不能合法办理收养手续,不能成为孩子的养母。但王蕾在主观意愿和事实行为上都愿意抚养孩子,因此王蕾为孩子的继母关系成立。


关于监护权归属,法院认为,未成年的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是孩子的第一顺位监护人,优于祖父母。此外,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结构完整性等方面考虑,监护权归属于王蕾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院最终做出二审判决,支持王蕾取得监护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孩子祖父母的监护权请求。


律师说法


非法代孕导致认定父母子女关系困难


北青报记者联系到王蕾的代理律师谭芳,谭律师表示,关于王蕾与孩子的关系问题,由于不能合法收养,因此不是养母子关系,但是可以形成继母子关系。谭律师举例说,这个案件就相当于男方把非婚生子女带回家,女方愿意并事实抚养,那么女方对于孩子而言,就形成了继母子关系,继父母的监护权不能随意放弃。不能因为男方去世,就认为王蕾和孩子之间的继母子关系终止。


如果发生代孕后,“基因母亲”和“孕育母亲”向“抚养母亲”索要监护权,该如何判决?谭律师认为,判决要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一般情况下,“基因母亲”和“孕育母亲”都是基于商业目的参与代孕,没有单独生育和抚养孩子的意愿,法院可能还是会倾向监护权属于“抚养母亲”。当然,“基因母亲”和“孕育母亲”参与代孕系被欺骗的情况除外。


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建宏律师表示,现行法律并未对非法代孕生产的孩子与“抚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做出明文规定,因此认定父母子女关系很困难。法院在判决中避开了这个问题,而是认定两个孩子为男方的非婚生子女,女方与孩子之间形成继母子关系,而孩子祖父母的监护权顺位在继母之后,法院据此做出了二审判决。(记者杨琳)

(编辑: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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