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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最高罚款5万元
更新时间:2012-08-26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8月25日电(记者周润健、帅安宁)天津新规,从9月1日起,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即将施行的《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规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条例还明确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无偿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表示,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即将施行的《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规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条例还明确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无偿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表示,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编辑: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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