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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开始施行

更新时间:2013-07-25    来源:法制日报   
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防震减灾工作经费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地震监测预报方面,条例要求大型水库、矿山、油田、特大桥梁、蓄能电站、核电站、高速铁路和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统一发布。

在地震灾害预防方面,条例要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建设或者确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标志。

在地震应急救援方面,条例要求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设施、核设施等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及时提供援助;学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要求严肃处理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制造、传播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违法行为。(记者 马竞)

(编辑: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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