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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监督程序中申诉需提交哪些材料?

更新时间:2017-09-13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赔偿请求人申诉的,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申诉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法律文书。即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及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正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不予审查。收到申诉材料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后的材料之日起计算。(文/马元)

(编辑: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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