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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男子收养比自己小31岁的女儿无效

更新时间:2017-12-21    来源:   
一般而言,民事主体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收养她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现代社会在老有所养的观念下,没有子女的人多会收养一个或几个子女以在自己老时照顾自己。但是收养关系的成立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案情
 
   原告甘某诉称,其2010年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了一女儿,被告杨某今年35岁,杨某与其妻子于2008年9月离婚,离婚后杨某无子嗣,于是被告杨某便找到原告协商由被告收养这女婴为养女,双方签订了收养协议,女婴由杨某抚养,女婴长大后对甘某夫妻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只对杨某承担赡养义务。但现在由于杨某对收养的这个女儿不好,对女儿的成长十分不利,于是原告要求解除杨某与女儿的收养关系,遭到杨某拒绝后起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目前系单身,收养比自己小31岁的女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收养行为无效,与原告女儿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其收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的规定,故判决杨某与原告女儿的收养关系不成立,被告应立即把原告的女儿送归原告抚养。
 
   解析
 
   本案之所以判决原被告的收养协议无效,是因为单身男子收养比自己小31岁的女儿作为养女,可能会对孩子成长不利,或者对孩子造成伤害,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单身的男性收养女儿的,其年龄差距应在40周岁以上,其立法目的是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本案被告杨某只比孩子大31岁,显然不满足收养法所规定的条件,应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马怡诚
(编辑:李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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