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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致人死 法院判决徒刑又赔偿

更新时间:2018-05-08    来源:   
 案情:2016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李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于2015年3月2日给马术购买来的云CQ34XX号脱检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鲁甸县县城向鲁甸县沿河镇岩洞村行驶,当车行驶至鲁江线处时,撞倒道路右侧行人李伦,造成李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鲁甸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伦无责任。
 
    裁判理由: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给他人购买来的脱检普通两轮摩托车撞倒道路右侧行人李伦,造成行人李伦特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立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立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立积极参与抢救被害人,并穷尽手段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李伦死亡导致的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的项目为:死亡赔偿金7456元/年×20年=149120元,丧葬费271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42252元,三项共计人民币218556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立已垫付了被害人李伦亲属安埋费及抢救费人民币50000元,其中人民币10000元属于垫付的抢救费,本院综合被告人李立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被告人李立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李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由被告人李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18556元,扣除被告人李立已经垫付的人民币40000元,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8556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有以下几种情况:(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5)其他情况的。①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若出现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开车不是一个个人行为,是一个法律行为,你必须满足相关条件才能驾驶,首先你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次没有喝酒、吸毒等行为;再次所驾驶的车辆应该安全,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最后若出现交通事故后,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置。(以上人名为化名)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法院/丁章艳
 
(编辑: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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